编者按
根据《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稿)》附件“图三起诉刑事犯罪前十的罪名情况”,其中强奸罪位列第十位,起诉38874人。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即妇女可以依其意志自主决定是否、何时、如何以及与何人发生性关系,违背被害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近年来,强奸罪的犯罪形态越来越多地从传统的陌生人暴力胁迫模式,转化为非暴力的熟人性侵模式。在性侵犯罪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和证明标准日趋严格的当下,熟人强奸案往往呈现证据“一对一”特点,叠加被害人醉酒甚至双方醉酒、被害人无性防卫能力、男女双方同居关系、被害人从事擦边主播特殊职业等因素,使得公检法机关对“违背妇女意志”等核心要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分歧突出,检察办案常陷入“定放两难”。
为了在不确定性中寻求确定,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莞香论案”第一期研讨活动,选取办案实践中典型的成年人之间的熟人强奸案例,邀请专家学者,从程序与实体、理论与实务等多个维度,共同研讨特殊情形下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与证明。
特殊情形下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与证明*
——在不确定性中寻求确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总主持人:徐玲利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担任活动总主持人。

主持人:钟剑煌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与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担任第一、二单元的分议题主持人,并负责本文的文稿统筹。
议题一:“单方醉酒”与“双方醉酒”案件中“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
(一)研讨案例
[案例一]单方醉酒案肖某(女)约原同事许某(男)出来喝饮料,许某提议喝酒并多叫几个人,肖某于是又叫上原同事张某(男),三人汇合后在某烧烤店一起吃夜宵,并饮用了许某带来的一瓶白酒、一瓶红酒,其中肖某饮用了约二两白酒、一两红酒。肖某饮酒后呕吐,请求许某帮忙订酒店休息。许某订好酒店后,与张某一同将肖某带至酒店房间休息。将肖某送至酒店房间后,许某、张某便一同离开房间,但离开房间时张某拿走了房卡。离开房间后许某、张某在酒店门口短暂聊天,许某提醒张某“非必要不要碰肖某”,然后独自返回家中。不久后张某单独返回酒店刷卡进入房间,并与肖某发生性关系。次日上午,肖某联系许某,向许某哭诉张某强奸了自己。次日下午,肖某购买了避孕药,因担心患性病又到医院进行检查,并向医生反映了被强奸的情况,但未报警。十多天后,肖某再次到医院检查,发现怀孕情况,于是将情况告知家人,后报案称被张某强奸。经鉴定,张某血样与胚胎组织符合亲生关系。肖某称二人是普通同事关系,没有感情基础,自己当时有明确表示拒绝并反抗,但是因醉酒无力反抗,案发后因顾虑声誉未及时报警,后检查出怀孕,在家人的建议下报警。张某则称,在发生性关系前肖某已经吐了好几次,已经酒醒了,是清醒状态,还与肖某发生了拥抱、抚摸、接吻等暧昧动作,肖某主动为自己口交,二人自愿发生性关系。
2024年8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莞一区检”)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强奸罪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第一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0月东莞第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张某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二]双方醉酒案杨某(女)与赵某(女)二人在杨某家中喝酒聊天,赵某又叫上朋友李某(男,杨某与李某之前不认识)一起饮酒,三人共计喝了约6斤自酿白酒(酒精度约20度)。次日2时许,杨某男朋友回到住处,发现赵某睡在沙发上,李某未穿上衣从主卧出来,杨某无意识地裸体躺在主卧床上,遂怀疑杨某被强奸于是报警。杨某后被送至医院,经诊断为酒精中毒。杨某与李某均陈述自己喝断片了,不记得是否发生性关系,对当时行为均无陈述。案发后,李某向杨某支付了赔偿金,杨某对李某出具谅解书。
(二)研讨问题
1.在被害人仍旧具有一定意识的单方醉酒案件中,如何判断被害人客观上是否处于不能反抗或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的状态,排除被害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怀疑?
2.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均陈述“记忆断片”的“双方醉酒”案件中,如何判断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以及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三)研讨观点
蒙开熙(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三级检察官)
在案例一中,关于被害人状态认定,监控显示肖某进入酒店房间前需搀扶或抱起,无协助时趴地或踉跄行走,运动协调能力显著下降;相关证人证实其多次呕吐,呈明显醉酒状态;微信记录及酒店前台证言显示其登记时错报身份证,需次日补录,印证注意力与专注力严重受损,足以认定肖某处于“不能反抗或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状态。关于被害人自愿性之排除。其一,双方仅为普通同事,无恋爱或暧昧关系,饮酒期间无亲密举动,缺乏发生性关系的情感基础。其二,张某具有利用醉酒状态的主观故意,与许某共同离店后,无正当理由9分钟后独自返回酒店,许某曾提醒“非必要不要碰肖某”,印证其返回目的具有针对性。其三,肖某案发后表现否定自愿可能,次日向许某哭诉被强奸;及时告知朋友及医生,微信记录证实其因顾虑公司影响未立即报警,该心态符合其年龄与阅历特征,不影响陈述真实性。其四,张某辩解“肖某主动提出口交后自愿发生性关系”,结合肖某醉酒呕吐状态,普通同事主动提出口交要求的可能性极低。综上,张某趁肖某醉酒丧失反抗能力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林蓉(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在双方醉酒且均称记忆“断片”的案例二中,难点在于双方零指控、零口供,核心在于科学界定“断片”实质并围绕“违背妇女意志”展开证据审查。“断片”系酒精引发的记忆形成障碍,并非意识丧失,大脑仍具备信息接收能力,故案件审查需回归行为人是否存在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实质证据。本案能否认定为趁机型强奸,需确认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已存在的醉酒、昏迷等不知、不能反抗状态,需聚焦三个关键问题:是否发生性关系、有无暴力手段、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证据收集层面,首先要固定生物物证与鉴定意见,如被害人伤痕、阴道精虫、体内男性DNA、指甲缝皮血等,以证实性关系或暴力行为;其次收集目击证人证言及监控录像,尤其在多人饮酒或场所转移场景中,第三方证言及监控可辅助判断双方亲密程度、是否存在主动灌酒及被害人醉酒状态;最后细致勘验现场环境,如呕吐物归属、被褥斑迹、体液纸巾等,以佐证被害人是否处于不知、不能反抗状态。

与谈专家:杨波
吉林大学匡亚明学者英才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强奸罪在证据认定上存在天然困境,直接证明“违背妇女意志”与“强行性行为”的证据稀缺,常表现为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辩解高度对立的“一比一”言辞证据形态。若适用普通刑事案件印证标准,易因“证据不足”难以定罪,故需突破常规证据规则,通过创新证据认定逻辑与经验法则实现事实裁判。醉酒型强奸案件具有特殊性,酒精会显著削弱被害人的意志能力、表达能力与防卫能力,使其处于高风险弱势地位。此类案件中,若被害人需他人协助到达酒店,且事后陈述因醉酒无力反抗,可认定其处于“不能反抗”或“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状态。对被告人以“被害人残存反应能力”为由主张“清醒自愿”的辩解,应明确:即便醉酒者存在部分行为反应,只要其意思形成与表达能力因酒精受损,即属于性自主能力脆弱群体,不能以“未激烈反抗”反推自愿。实践中,被害人“无力逃跑”或“变通妥协”等行为,实为无力反抗的特殊表现,而非自愿的证明。排除“被害人自愿”的合理怀疑,需依赖间接证据构建完整链条,且需达到“唯一排他”的证明要求。若关键事实存在缺证,如双方均“断片”导致性行为存疑,则因间接证据未形成闭环,不得强行定案。同时,应注重经验法则与证据推理的结合:在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基础上,通过司法人员对生活经验的合理运用,强化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与排他性,但需始终坚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全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可因案件特殊而降低认定门槛。

与谈专家:陈莫强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强奸类案件因证据复杂性及事实认定难度,长期为司法实践难点。其核心争议在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标准,当前司法实践主要从三方面综合考量:一是案发时妇女的认知能力;二是妇女的反抗能力;三是行为发生时的客观条件。此类案件与传统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相比,缺乏全程监控等直接证据,故现场勘察及证据固定尤为关键,需注重精细化分析,现场勘察笔录应作为核心审查对象,需重点关注影响认知能力的客观因素,如涉案酒水的酒精度鉴定;行为发生的客观条件,如酒店房卡的控制状态及被害人是否同意取出;以及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基础,如是否存在情感关联。同时,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如名誉顾虑,报案经过,包括与医生、朋友的陈述等间接证据,亦为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

与谈专家:田刚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事法学系主任,博士生导师
首先,对于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否就是“违背妇女意志”,我持不同意见。“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本质特征的提炼源于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距今已过去40年,且它并非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仅具有参考意义。因此,我更倾向于认为强奸罪的核心特征是“缺乏被害人的同意”,这更能对应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性自主权。在学理上,强奸罪认定规则历经了从早期的以被害人极端抵抗为标准的“尽全力抵抗规则”;发展为“合理抵抗规则”,《解答》即体现此思路;此后进一步发展出被害人明确不同意即构成强奸的“noisno”规则;以及更进一步的无被害人肯定性同意即认定为强奸的“withoutyesmeansno”规则。
我国刑法未定义强奸罪本质,仅列举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三种行为模式,《解答》将暴力对应“不能反抗”、胁迫对应“不敢反抗”,利用醉酒、疾病或认识错误的其他手段对应“不知反抗”。在“其他手段”情形下,只要证明被害人处于无法准确行使性自主权的状态,即可认定强奸罪。即使被害人事前同意或事中配合,若处于醉酒状态,其性自主权行使无效,比较知名的李某一案、吴某凡案均据此认定,性行为性质以行为发生时状态为准,事前或事后同意不影响定罪。
因此,如果案例一中认定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则可以认定构成强奸。需要讨论的是醉酒状态的认定标准,这涉及两个标准:一是形式标准,如饮酒量或血液酒精含量,类似于危险驾驶罪的标准,但能否参照存在争议;二是实质标准,即醉酒状态严重影响被害人行使性自主权,如被害人意识障碍至无法独立行走、需人搀扶、呕吐不止,即推定性自主权行使不能。
而案例二中的核心争议在于证据能否证明性行为发生。行为人醉酒不免除刑事责任,仅能作为量刑情节;被害人“零口供”反而强化其不知反抗之认定。只要被害人之裸体状态由行为人造成,亦可成立强制猥亵罪。在证据层面,只要能够排除被害人自愿处分性权利之合理怀疑,即应认定强奸既遂。

与谈专家:陈小彪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强奸罪认定有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违背意志”的构成地位问题,其是强奸罪的犯罪本质,还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第一,需明确其是否为构成要件要素及规范依据何在;第二,如果认为是构成要件要素,需界定其为客观要素还是主观要素,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或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第三,事前、事后行为对“违背意志”的认定是否产生影响以及产生何种影响。我的观点是,第一,“违背意志”是强奸罪中“强”的本质规定,《刑法》第236条“强奸”的“强”属于构成要件要素,其规范依据源于法条对行为强制性的明确要求。第二,“违背意志”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且为记述要素,只需事实判断即可认定,无需价值评价;作为客观要素,行为人需对“违背意志”具有明知,此为故意的认识内容,若缺乏该认识则排除主观故意。第三,实践中应肯定“违背意志认识错误”存在的可能性,但需严格审查,行为人仅以“误认为同意”辩解不足以阻却犯罪,需证明认识错误不可避免,且初步证明责任由其承担。第四,“违背意志”的判断应绝对坚持“行为时标准”,即使被害人存在事前暧昧或风险行为,只要行为时明确表达拒绝,仍应认定“违背意志”。第五,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需分别证明,“强”作为构成要件要素意味着手段行为如暴力、胁迫的存在,不能当然推导出目的行为性交行为的存在,二者均需独立的证据支持,避免通过单一要素推定全案事实。
*本次研讨同时为2025年度广东省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视角下检察机关参与犯罪治理研究 ”(GDJC2025024B)阶段性成果。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6年1月(经典案例版)